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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光云、陈之先与张万从、刘兴凤、张定华、罗灯凤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云,陈之先,张万从,刘兴凤,张定华,罗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王光云,男,汉族,1986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陈之先,女,汉族,1955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张万从,男,汉族,1972年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刘兴凤,女,汉族,1976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张定华,男,汉族,1949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罗灯凤,女,汉族,1953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执行王光云、陈之先申请执行张万从、刘兴凤、张定华、罗灯凤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到目前为止被执行人未继续妨碍,被执行人表示不再妨碍申请人修建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玉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