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怡新、杨小燕与黄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永海,李怡新,杨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海,住广东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怡新,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燕,住广州市天河区。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白金光,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中均没有约定纠纷产生争议的受诉法院,因此,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李怡新与上诉人签订的《补充还款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本补充协议签订地为广州市荔湾区,因原《还款协议书》及本补充协议产生的纠纷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一律提交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碧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