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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兴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芳、黄文涛(实习),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义,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石卫华审判员 邹 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少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