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欧顺添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顺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192号罪犯欧顺添,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0)云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顺添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440元。宣判后,被告人欧顺添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漳刑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欧顺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欧顺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顺添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一月至二0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点四分,二0一四年度评为监狱表扬。另查明,罪犯欧顺添在考核期间入帐8199元,每月平均消费455元,此次减刑仅交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顺添确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其悔改表现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顺添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