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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熊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熊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1月26日,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罗威,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21日,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熊某某预缴案件诉讼费,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也未说明理由。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