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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龚建军与被告许松胜、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军,许松胜,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987号原告:龚建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申卫军,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曼华,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松胜,男。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22号金融大厦附楼5楼。负责人:李海威。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军诉被告许松胜、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建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建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1000元(缓交),减半收取为5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920元,由原告龚建军负担。审 判 长  赵顺喜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人民陪审员  李泽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珊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