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指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韶辉与山东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韶辉,山东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孙韶辉。被申请人:山东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风西路三里庄。法定代表人:王领邦,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孙韶辉申请执行山东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德仲裁字(2013)第88号仲裁裁决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案件情况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孙韶辉申请执行山东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德仲裁字(2013)第88号仲裁裁决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红岩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