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X与庞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庞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585号原告王X,女,住陵川县崇文镇。被告庞XX,男,陵川县秦家庄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庞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以与被告庞XX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王X负担。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