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陵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X与庞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庞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585号原告王X,女,住陵川县崇文镇。被告庞XX,男,陵川县秦家庄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庞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以与被告庞XX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王X负担。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