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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特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严康丽、杨子琳等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康丽,杨子琳

案由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特字第01072号申请人严康丽。委托代理人吕骏、杨柳,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子琳,身份证统一编号:C120999305号。申请人严康丽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台湾基隆地方法院作出的101年度婚字第180号民事判决的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对严康丽与杨子琳离婚一案作出101年度婚字第180号民事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台湾基隆地方法院作出的101年度婚字第180号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严康丽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张 煜代理审判员  王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