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特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云鹏、高伟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云鹏,高伟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特字第00011号申请人高云鹏。被申请人高伟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云鹏与被申请人高伟之宣告死亡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婷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