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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特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云鹏、高伟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云鹏,高伟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特字第00011号申请人高云鹏。被申请人高伟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云鹏与被申请人高伟之宣告死亡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婷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