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271号原告:刘某,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