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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崔耀方与张海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耀方,张海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773号原告崔耀方,女,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盖州市万福镇。被告张海光,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耀方诉被告张海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耀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