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崔耀方与张海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耀方,张海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773号原告崔耀方,女,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盖州市万福镇。被告张海光,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耀方诉被告张海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耀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