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广民初字第0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赵晓娟诉佟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娟,佟伟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2056号原告赵晓娟,女,1966年5月26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李华,男,1965年1月4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佟伟,男,1975年11月30日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娟诉被告佟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晓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晓娟负担。审判员 范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