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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坤亮犯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259号罪犯郑坤亮,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漳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坤亮犯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继续追缴人民币1980987.60元给漳州市邮政储汇局。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5年3月23日以(2005)闽刑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坤亮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2月2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8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郑坤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林礼汀、吴福钒,闽西监狱民警谢德灿、罗静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坤亮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坤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三月至二0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点四分,二0一三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四年度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共入账14621元,月均入账584.84元。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4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检察意见:罪犯郑坤亮的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但其考核期间入账较高,其应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执行财产刑不积极,请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本院认为,罪犯郑坤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其应退赃款及应缴罚金数额巨大,考核期内入账较高,该犯履行财产刑不积极,减刑时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坤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戴景彤审判员黄美华审判员李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陈晓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