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雷卫与广州市小妇人内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小妇人内衣有限公司,雷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小妇人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胥亭洲。委托代理人:潘莉,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卫,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胡新范,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利南,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8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的法定注册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440号5栋3号,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在《品牌联营协议书》中约定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1月12日《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二)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属于合伙型联营体,未办理工商登记。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被上诉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因而不具备进行联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双方的联营关系不成立,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品牌联营协议书》约定合资联营“小妇人内衣永泰专卖店”经营地址位于广州白云区永泰生活广场二楼,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碧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