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山东泰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山东泰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芦河大道5689号。法定代表人董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正国。委托代理人徐国梁,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外环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高升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人代理人苏法高,诸城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泰博机械���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芳审 判 员 于金强人民陪审员 唐德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邬铭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