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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三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海城市凯达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城市凯达物业有限公司,徐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三初字第00393号原告:海城市凯达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刚,职务,经理。诉讼代理人:王国成,该单位职工。被告:徐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凯达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海城市凯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城市凯达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市凯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海城市凯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付利人民陪审员  丁 一人民陪审员  崔广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