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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栩娟与梁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146号原告黄栩娟。被告梁荣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栩娟诉被告梁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向原告送达(2015)江民一初字第1146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和《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于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件受理费2842元,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2842元。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2842元,因此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栩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21元,由原告黄栩娟负担。审判长丘理人民陪审员姚春志人民陪审员周曼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赵海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