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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终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匡某与羌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匡某,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1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匡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羌某。上诉人匡某因与被上诉人羌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孟民初字第0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匡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匡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匡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匡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捷审判员 王 佳审判员 龙孝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海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