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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洪标林与王福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标林,王福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413号原告洪标林。委托代理人黄赛赛。被告王福山。委托代理人陈淑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标林与被告王福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于贤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