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金美花诉被告金莲花、金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美花,金莲花,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524号原告:金美花,女,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被告:金莲花,女,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延吉市。被告金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美花与被告金莲花、金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美花于2015年8月2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美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美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金美花负担。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