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坪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良成与被告姜洪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良成,姜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289号原告赵良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定洪,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洪。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良成诉被告姜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良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良成撤诉。审判长  何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青本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