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良成与被告姜洪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良成,姜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289号原告赵良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定洪,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洪。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良成诉被告姜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良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良成撤诉。审判长 何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青本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