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廖龙林与方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龙林,方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389号原告廖龙林。委托代理人杜江涌。委托代理人李洋洋。被告方圆。委托代理人李然。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龙林诉被告方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龙林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廖龙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龙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廖龙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