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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与张月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张月林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商初字第55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218号1-3楼。负责人吴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艳芳,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月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诉被告张月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张月林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2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