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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姜军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姜军成,农民。原告姜振成,男,37岁,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同上。原告姜铭成,男,34岁,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同上。原告姜浩成,男,46岁,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同上。被告姜瑞兰,女,41岁,汉族,莱西市人,农民,住莱西市武备镇店上村,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被告展仁好,男,38岁,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武备镇店上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军成,姜振成,姜铭成,姜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