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姜军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姜军成,农民。原告姜振成,男,37岁,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同上。原告姜铭成,男,34岁,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同上。原告姜浩成,男,46岁,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同上。被告姜瑞兰,女,41岁,汉族,莱西市人,农民,住莱西市武备镇店上村,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被告展仁好,男,38岁,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武备镇店上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军成,姜振成,姜铭成,姜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