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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大平诉吴维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平,吴维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860号原告杨大平,男,生于1968年7月1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元国,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维刚,男,生于1968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全林,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杨大平诉吴维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大平撤诉处理。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189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杨大平负担。审 判 长 谢 菲代理审判员 姚 亮人民陪审员 管国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琼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