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776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苏某,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袁琳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靖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