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776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苏某,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袁琳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靖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