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9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从美与潘慧、汪玉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从美,潘慧,汪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31-1号申请执行人黄从美,男,汉族,住址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潘慧,男,汉族,住址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汪玉宝,男,汉族,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玉宝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3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