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执异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杨爱军等与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杨爱军,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兰执异字第00009号异议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楠,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咸阳市迎宾路*号。申请执行人杨爱军,男,1967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代表人张保平,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爱军与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经营资格及范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称,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在河南日报已刊登声明,我公司为一级总承包资质,所有合同签订均在我公司注册地签订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方可生效,对假冒我公司名义伪造公司印章行骗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该工程我公司毫不知情,并且该工程未经合法招投标备案,我公司对本案的相关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范围为业务联系,无权对外签订合同,超出业务范围的责任我公司不应承担。故异议人请求法院撤销(2015)兰执字第00179-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异议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为从事隶属公司经营范围内业务联络(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核而未获审核的,不得经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异议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即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故异议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庆永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睿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