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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利丰报关有限公司机场营业点与被执行人张庆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利丰报关有限公司机场营业点,张庆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64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利丰报关有限公司机场营业点,住所地负责人:郑远盛。被执行人:张庆毅,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4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庆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庆毅返还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利丰报关有限公司机场营业点钱款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张庆毅至今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庆毅在金融机构存款30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