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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卫东与季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东,季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吴卫东,居民。委托代理人:沈涛,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勇,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曹忠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卫东诉被告季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启发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季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卫东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卫东负担。审 判 长  张少春审 判 员  吴海燕人民陪审员  袁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