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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黄山市金翠谷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志刚、黄山树德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34-1号原告:黄山市金翠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王孝平,总经理。被告:黄志刚,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黄山树德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黄志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金翠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刚、黄山树德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黄山树德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裁定,已查封被告黄山树德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的财产,现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山树德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名下相应财产的查封。审判员方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胡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