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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长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长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刘丽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长青,男,住址康平县。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长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艳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