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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85号佛山市三水区金本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金本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85号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彭国辉。委托代理人曾小珠,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圣操,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李照新。原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东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委托代理人曾小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投资兴建位于金本开发区内市场铺位,建成后由于被告无房产销售资质。2000年10月28日原告应被告之约,签订《合作挂靠销售金本市场商铺协议书》,约定了被告挂靠原告销售市场商铺,税金负担等内容。2014年4月10日原告收到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发出《土地增值税通知书》,告知原告房产开发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原告收到通知后多次催告被告缴纳,但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2015年6月4日原告被迫代为垫付315018.30元。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垫付的税金315018.3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总额的利息310元(以总额315018.30元,从2015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按银行商业贷款利率6%计算),以上总额暂计为315329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总额的利息(从2015年6月10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一、《合作挂靠销售金本市场商铺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及其内容,签订合同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变更登记资料各一份,证明签订合同时被告的名称已于2003年7月7日变更为本案被告的名称。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决定书、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各一份,证明税务机关对金本市场土地出具了增值税清算通知,按照要求原告将所涉标物业土地增值税核算得出税费数额为315018.30元。四、税收完税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代被告缴纳税费,该税费按照合同约定应由被告负担,原告多次催缴无果,于2015年6月4日被迫向税务机关缴纳。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可信,与本案事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的挂靠关系以及原告缴纳税款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挂靠销售协议,以原告的名义销售由被告开发的商铺,逃避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定,应属无效。涉案的房产被告开发、销售,收益由被告实际获取,在税务机关通知缴纳的情况下,原告作为被挂靠人,缴纳税款有一定紧迫性和必要性。原告缴纳的税金315018.30是因被告拒不缴纳税款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基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挂靠销售协议无效的原因和公平原则,对原告主张返还该税款本金315018.3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由于的挂靠协议无效和缺乏法律依据的原因,对原告主张被告按照贷款利率支付所缴交税款的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315018.30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015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东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东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