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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3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梁健诉杨洋名誉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健,杨洋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3048号原告梁健,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洋,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梁健与被告杨洋名誉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杨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本案依法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询问,原告梁健称名誉权纠纷案件受侵权的公民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同意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经审查,本院认为,对于名誉权纠纷案件受理,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现在西城区居住,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原告住所地,本院依法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