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木业商行诉湖南天健纤维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402号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木业商行。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孙庄村。负责人李光明,该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王东盛,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天健纤维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大通湖区千山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木业商行与被告湖南天健纤维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木业商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木业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木业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20元,减半收取为5510元,由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木业商行负担。审 判 员 艾可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