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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商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姜苗苗与山东明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苗苗,山东明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677号原告姜苗苗,男,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丁瑞恒(特别授权代理),济南历城忠军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山东明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施文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苗苗与被告山东明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苗苗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苗苗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姜苗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姜苗苗负担。审 判 长  刘士波审 判 员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王守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秀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