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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与苏前、李翠娥、苏常发、李建平、杜国防、李东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被执行人苏前、李翠娥、苏常发、李建平、杜国防、李东风。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已划拨了被执行人苏前的银行存款,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进审判员  杨继英审判员  李明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