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曲某与郭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2524号原告曲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郭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杨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王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