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崔义宝、崔义忠等与崔义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义春,崔义宝,崔义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1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义春。委托代理人:翟江妹,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淑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义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义忠。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义春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义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常 荣 印代理审判员 赵 君 优代理审判员 周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欣(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