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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雪德、龙彩萍等与贾维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442号原告:李雪德。原告:龙彩萍。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建中,广西建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维娟。第三人:贾源(曾用名贾维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德、龙彩萍与被告贾维娟、第三人贾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已与被告贾维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两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德、龙彩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谢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屈斐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