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5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殷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547号原告殷某,女,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曹生云,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荣军,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黄隆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