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张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423号申请执行人李兴,男,汉族,1991年11月16日生,住陕西省淳化县铁王塔尔村**号。被执行人张小斌,男,汉族,1991年10月8日生,住富平县王寮镇双杨村纪*组。申请执行人李兴与被执行人张小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未民张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853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小斌长期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均无查出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4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董有仁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