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6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绍贵、唐绍红、唐绍美、唐玉莲、唐小玉与朱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绍贵,唐绍红,唐绍美,唐玉莲,唐小玉,朱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624-1号申请执行人:唐绍贵,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唐绍红,男,住安徽省芜湖县。申请执行人:唐绍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唐玉莲,女,住安徽省芜湖县。申请执行人:唐小玉,女,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朱甫,男,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唐绍贵、唐绍红、唐绍美、唐玉莲、唐小玉与被执行人朱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21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甫未按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甫给付先期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9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甫有银行存款,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拔,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朱甫银行存款人民币88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