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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万茂林、吕志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茂林,吕志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261号原告万茂林。委托代理人周亚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志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西路209号5-02。负责人高继荣,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茂林诉被告吕志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茂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茂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万茂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