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全与唐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陈全,男,生于1975年12月1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执行人唐冬梅,女,生于1982年10月2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陈全与唐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乐至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唐冬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3日权利人陈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唐冬梅给付借款本金16000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冬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唐冬梅称现无工作无收入,愿意订计划偿还。本院在乐至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被执行人唐冬梅无房产登记信息;在乐至县各金融部门和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陈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冬梅的案件共计3件,总标的21500元。在2015年10月底前履行5500元,2016年7月底前履行8000元,余款于2017年6月底前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3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仲明审判员 付建三审判员 谭开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锡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