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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臧丹与王大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丹,王大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373号原告臧丹,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王大龙,职业不详,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臧丹与被告王大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臧丹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臧丹诉称:2014年12月4日,臧丹从信用卡取款10000元,借给债务人王大龙,并签订字据及承诺书,约定2015年5月1日偿还欠款,借款到期后,王大龙未按约定还款,现臧丹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王大龙偿还欠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大龙的住所地查无此人,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臧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臧丹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处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彦双审判员  张剑飞审判员  耿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帅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