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03号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刘兴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传求,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某,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8月14日来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