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福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园科研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田世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永利,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费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王福军,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福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了(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后王福军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福军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主动交纳了本案全部执行款、执行费共计9938.41元。现本院已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