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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蒲斌与罗存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斌,罗存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蒲斌,男,汉族,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李宗树,男,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罗存哲,男,汉族,住青海省平安县。申请执行人蒲斌与被执行人罗存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中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存哲未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蒲斌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存哲支付欠款52366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6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被执行人罗存哲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在西宁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西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银行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审理期间我院对被执行人罗存哲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罗存哲名下的位于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小区10号8号楼1单元1141室房产手续已冻结。申请执行人提供,该房产属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产权已向银行抵押。因此该房产暂时无法变现。我院将其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南文红审判员 李向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生义 关注公众号“”